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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 英国税收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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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07-4-29 10: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英国属于高收入的国家, 2001 年国内生产总值( GDP )为 14240 亿美元,人均 GDP 为 23753 美元。在高收入国家中,英国属于中等税负水平的国家。
一、 英国税制概况  
    英国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英国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国税由中央政府掌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90% 左右,是中央财政最主要的来源。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10% 左右,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但不是主要来源。构成地方财政主要财源的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与税收收入划分相适应,英国的税收权限也高度集中于中央。全国的税收立法权由中央掌握,地方只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才享有征收权及适当的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等。但这些权限也受到中央的限制。
    英国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早在 1798 年,英国政府为弥补英法战争所需经费,英国首相威廉 . 彼得创办了一种新税,名为“三部联合税”,被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是所得税的鼻祖。但此时英国是以间接税为主。 1799 年英国政府废除了具有所得税性质的“三部联合税”法案,正式颁布所得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是英国税制改变的契机,大战前的 1911 年,英国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 20% ,而大战后的 1922 年,就达到了 45.1%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政府取消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设置的一些临时税种,开征了一些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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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07-4-29 10: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 英国 1973 年的税制改革  
   1973 年英国政府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后,在税收制度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完善所得税制,将两种独立的所得税――基本所得税和附加所得税合并,实行统一所得税,并统一使用累进税率。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英国撒切尔下令采用货币学派理论为刺激经济增长也进行了税制改革,其主要措施是降低所得税税率,同时提高起征点。 1977 年到 1978 年度的 10 档税率减少为 1980 年到 1985 年度的 6 档,最高税率也相应地从 83% 降为 60% ,起征点则由 1978 年的 6000 英镑提高到 1985 年的 15400 英镑。 1983 ―― 1987 年中,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降低法人税税率,同时扩大税基。 1988 年后,税制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其主要内容是规范所得税税率;改变所得税中的扣除方法;简并资产转移税级次,扩大免征额。
•  引进增值税,取代购买税,改革流转税制度。 1973 年英国引进增值税,对英国税制的完善和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小的作用,而其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后来,英国扩大了增值税范围,大幅度调整了增值税税率,使增值税的比重不断增加。
•  降低关税税率。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的贸易中,关税税率降低 20% ,这对英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英国的税制改革,主要是围绕所得税、法人税、增值税三个税种进行,对战后税制格局进行根本性变革,其中心目的来实现经济的增长。 1990 年,英国受国际经济衰退的影响,其经济增长率只有 1 。 4% ,所以,梅杰政府开始了新的税制改革,主要内容是降低所得税,提高消费税。梅杰政府决定继续降低公司税税率, 1991 年从 35% 降到 34% , 1992 年再降到 33% 。为弥补收入损失,提高了消费税的征收比率,除增值税税率提高 2.5% 外,还提高了烟税、酒税、饮料及燃料等消费税税率。总之,英国的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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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07-4-29 10: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 英国税法的来源
    英国并无独立的税收法典。英国税法主要来源于成文法、欧盟法律、判例法和税务机关声明。同其他英国法律一样,税收的法律框架由一系列的议会法案构成。议会法案设定了税法的基本原则,法庭负责法案解释。
(一)成文法
成文法构成了英国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生效的法规如下:     
1970 年的税收管理法、 1979 年的关税与消费税法、 1984 年的遗产税法、 1988 年的所得税及公司税法、 1992 年的可征税收益法、 1994 年的增值税法以及 2001 年的资本补贴法。     
每年的三月或者四月财政大臣根据税收管理实践,提出年度财政法案,对上述法规进行修订,从而制定出适合实际情况的新法规。
(二)欧盟法律
应该指出欧盟成员国要遵从欧盟的法律,一旦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与欧盟的法律出现冲突,欧盟的法律将优先适用。这一点已被广泛地应用到税法和其他法律范畴之中。欧盟的法律对英国税法的影响可能会与日俱增。目前,主要的影响在增值税方面,其法律形式是欧盟的指令。这些法律指令要求英国要出台与之相适应的国内法律。
(三)判例法
多年以来,法院处理了大量的涉税案例。法官的判决意见也构成了英国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税务机关声明
国内收入局的主要声明有:
1 .实践声明。实践声明包含了税务机关对税收立法的法律解释,明确了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2 .法规外特别减让。特别减让是给予纳税人一定的放宽政策,使得纳税人有权不直接面对严格的法律文书。特别减让尤其适用于解决异常情况和特殊困境下的税收问题。
3 . 发行出版物。国内收入局每年度出版大量涉税专题声明。例如在预算日发行的预算声明涵括对预算提议的详尽解释。
4 .内部指导手册。国内收入局印制了一系列内部指导完全手册来指导其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这些手册可通过税务局的咨询中心或互联网查看,也可以购买得到。
5 .小册子。其目的在于以通俗语言向普通大众宣传解释税制体系。
关税与消费税署同样也发行和印刷关于增值税的宣传手册。所有这些涉税信息在国内收入局和关税与消费税署的各自网站上都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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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07-4-29 10: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 英国的主要税种
    英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国民保险税、石油收入税、遗产和赠与税等。
•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英国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 纳税人。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英国居民和非居民。凡一个征税年度内在英国居住满六个月者为英国居民,否则为非居民。
    (2) 课税对象、税率。英国个人所得税对居民就其来源于国内外的一切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英国的所得征税。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应税所得是指所得税分类表规定的各种源泉所得,各自扣除允许扣除的很必要费用后,加以汇总,再统一扣除生计费用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包括:基础扣除、抚养扣除、劳动所得扣除、老年人扣除、病残者扣除、寡妇 ( 鳏夫 ) 扣除和捐款扣除等。这些扣除项目的金额,按法律规定,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英国居民个人就英国以外来源所得在英国以外缴纳的税 ( 限于直接的海外税 ) ,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英国法律的单边规定给予税收抵免。
2003 年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次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英镑)其他所得税率(%)股息税率(%)储蓄所得税率(%)
13000以下的部分101010
2超过3000至23700的部分221020
3超过23700的部分4032.540
(3) 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结构是通过扣除和税率档次的制度来运转的。每一个人都有个人扣除额,从税前总所得额中作扣除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当然各项所得的费用在汇总时已作扣除。个人扣除额依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1995 年个人扣除额的最低额是 3445 英镑。除个人扣除额之外,还有已婚夫妇扣除额,也是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的。另外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级距及扣除额都依当年零售物价指数的升高而作通货膨胀调整。
(4) 征收方法。英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和查实征收两种方法。前者主要适用于对工资、薪金、利息所得的征税。后者主要适用于对其他各项所得的征税。
2 、公司所得税
    英国公司所得税亦称“公司税”或“法人税”,是对法人实体的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英国公司所得税的开征比个人所得税晚, 1947 年才开征公司所得税。 1947 年前,英国公司利润包括在第四类所得之中,交纳常年利润税。 1947 年英国在公司所得税以外,单独课征公司利润税。 1965 年英国税制改革时,废除了以往的所得税和利润税制度,创立了单一的公司所得税,并将资本所得了纳入公司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英国政府为了刺激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制订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负,并且对中小企业采取某些特殊政策,鼓励其发展。
•  纳税人。英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判定以在是否有依据为标准。凡是在英国有住所的公司为居民公司;凡是在无住所的公司为非居民公司。英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所有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
•  课税对象、税率。英国对居民公司就其世界范围的利润收入课税;对非居民公司,仅就其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或在英国处理财产所取得的收入课税。英国税法规定,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包括以各种名义和方式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和资本利得。英国公司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一年一定。 1994___1995 年公司所得税的标准税率是 33% ,对小公司的降低税率是 25% 。具体情况见下表:

每年应税利润 ( 英镑 ) 边际税率 (%) 平均税率 (%)
300000 以下 2525
300000至5000003535-33
1500001以上3333
    在 2003 年 3 月 31 日结束的纳税年度,公司所得税的标准税率是 30% ;对于公司利润不超过 30 万英镑的,其税率为 20% ;对于公司利润超过 30 万英镑不超过 150 万英镑的,税率相应增加;对于非常小的公司,仍然适用 10% 的税率。
( 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英国的公司所得税按照每个财政年度(由 4 月 1 日起至次年 3 月 31 日止)规定的税率征收,但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根据财政年度确定,而是严格按照公司的事业年度的所得计算征收。通常每年 4 月以前,英国政府就会公布本财政年度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应税利润是计算公司所得税的基础,应税利润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是根据税法的规定经过调整后的利润,调整的主要问题是确定可扣除项目。会计利润减去可扣除项目后,即为应税利润(应税所得额),应税利润与税率的乘积即为应纳税额。
( 4 )征收方法。英国公司所得税一般按会计年度纳税。英国公司的会计年度可以超过 12 个月,超过 12 个月的部分,另算一个纳税周期。新成立的公司在成立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 个月内纳税。过期未纳税征收 9.5% 的滞纳金,如交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款,也按 9.5% 支付利息。
3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应税商品和劳务课征的一种税。英国 1973 年开始征收增值税, 1983 年颁布<<增值税法>>。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英国提供应税商品和劳务,旨在通过营业过程获得收入的个人、合伙企业、团体或公司;从事进口业务者。课税范围涉及到工业、农业、商业以及服务业等。国内商品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所收到的销货金额及报酬总额。进口商品的计税依据是支付的报酬或海关确定的价额。 1994 _ 1995 年,英国增值税有三个税率,即 17.5% (标准税率)、 8% (低税率)和零税率或免税。 8% 的税率适用于国内使用的燃料和电力。零税率相当于许多国家所说的有收回已纳税款权利的免税,主要适用于食品、书籍与出版物、客运及出口品等。免税主要适用于某些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财产交易、教育与健康服务及某些非营利活动。为避免双重课税,用于应纳税的商品和劳务所缴纳的增值税允许抵扣。增值税纳税人每年向关税和消费税局申报四次,即每 3 个月申报一次。纳税人必须在每个纳税申报期满后的 1 个月内提出纳税申报表,并同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  国民保险税
    国民保险税也称社会保险税,是对雇主、雇员以及自营人员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是雇主和雇员以及自营人员。
    课税对象是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劳动所得,以及自营人员从事各项独立劳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实行定额征收制,没有最低生活费和其他任何宽免。国民保险税实行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的税率相同,由雇主负责扣缴和申报。英国国民保险税的计征办法采用非累计制,即纳税人每周的税款决定于其本周的所得额,而不受前后各周所得多少的影响。雇主就雇员的收入,包括某些实物福利按下面的税率纳税:
每周工资收入                     单位:英镑
以上 以下税率( % )
0580
581053
1051505
1502057
205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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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07-4-29 10: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税收制度管理
    英国税收管理部门由国内收入局和关税与消费税署组成。国内收入局负责直接税的管理,关税与消费税署负责间接税的管理。国内收入局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 .执行与直接税有关的法律法规;   
2 .向财政大臣提出对直接税管理的相关建议;
3 .管理众多下属分支机构及办公部门。
    国内收入局下设专门办公室,分别负责如津贴计划、原油税收等专项事务;而大多日常税务工作是由地方税务办公网络实施。这些地方税务办公网络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
一是咨询中心。该中心负责处理纳税人的一般咨询和分发税务表格及税务宣传小册子。
二是服务办公室。这些部门负责日常评估和征收工作。
三是地区办公室。这些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是否遵守税收法规。
    英国的纳税年度(亦称财政年度或评估年度)与中国不同,始于当年 4 月 6 日止于次年 4 月 5 日。
    在 1995-1996 纳税年度以前,对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评估完全是税务部门的职责。自 1996-1997 纳税年度以来,随着纳税人自行估税体系的引入,评估责任由税务部门转移到了纳税人。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税额评估的准确性和上缴的及时性。
(一)自行估税体系
    如果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额通过源泉扣缴制或者随薪付税制 (PAYE) 仍不能被全额征收,其应纳税额必须经过正式的纳税评估。纳税人可自行计算年度内应纳税额,税务机关负责核查;纳税人也可选择由税务机关计算应纳税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第一步须进行纳税申报。其具体程序如下:
1 、每年四月初,税务机关向有关纳税人发放纳税申报表。申报表格包括八页基础表格和一系列辅助表格。每页基础表格可用于申报不同类型的收入和所得,辅助表格用于申报特殊情况的收入。
2 、税务机关还为那些有条件使用计算机系统申报的纳税人提供电子申报表式(磁盘版)。个人纳税人也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电子申报。
3 、纳税申报表上只须填报本年度的相关纳税信息。
4 、纳税申报信息应完整。申报表不允许遗漏数字或者信息缺失。纳税人应保存相关账目及证明资料,以备税务部门调查纳税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5 、纳税申报表中设有“税额计算”一栏,纳税人可选择填写或保持空白。在后一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将代之计算并将计算结果的复印件交给纳税人。这两种情况,均被称为自行估税。
6 、纳税申报表必须在下述日期以前交回税务部门备案:
A .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的,为次年 1 月 31 日;
B .由税务部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为次年 9 月 30 日。
7 、纳税人未能在 9 月 30 日前上交纳税申报表的,将失去由税务部门计算其应纳税额的权利。同时,税务部门有权拒绝纳税人在 9 月 30 日之后报送的任何纳税申报表(除非“税额计算”栏填写完整)。在申报表被拒收的情况下,纳税人必须自行填写“税额计算”栏,且即便是项目填写齐全的纳税申报表,其最终申报也很有可能被延迟至年度备案日期之后并被处以罚款。因迟申报造成的延期缴纳税款仍不能免除被加收附加费及滞纳金利息。
8 、税务部门有权在纳税申报表备案后 9 个月内对纳税人的自行估税结果予以调整。
9 、纳税人有权在当年度纳税申报表备案后 12 个月内就其自行估税的结果予以调整。如纳税人发现自行评估的税金出现错误导致其多缴税款,可在申报表备案之日起五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
10 、自行估税应纳税款支付方式如下:
A .第一次支付日是在自行估税年度当年的 1 月 31 日;
B .第二次支付日在自行估税年度当年的 7 月 31 日;
C .最后的余额支付必须在年度纳税申报表备案日之前完成,即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
例如,对于 2002/03 年度的应纳税款,其支付日分别为 2003 年 1 月 31 日、 2003 年 7 月 31 日和 2004 年 1 月 31 日。
(二)可征收税额告知
    没有收到纳税申报表的个人纳税人,但有税务部门未掌握的应税收入或所得的,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前六个月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其收入所得。如不执行该项规定,税务部门将予以处罚。下列情况纳税人免于告知:
1 .纳税人无资本所得;
2 .非高税率纳税人;
3 .纳税人所得取决于税收源泉扣缴或者按照 PAYE 体系处理。
(三)调查
在自行估税体制下,税务部门采取先接收后检查的方法进行纳税申报表备案管理。申报表中信息的明显错误于当时调整,而对于申报的收入和所得总额当期不予核查,但所有的申报表都会进入后期核查和抽查。
1 .税务部门的调查一般是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多数调查案例基于随机选择。
2 .一般说来,调查必须开始于年度申报表备案日起的 12 个月内。如果在 12 个月内税务部门没有进行调查,纳税人就可以确定其自行估税结果(即申报表上对于涉税事实的全部披露)即为最终申报。然而,如果纳税人被发现没有做出全部披露,税务部门在 12 个月后可以采取‘发现评估'的办法。自行估税体系下的‘发现评估'时间期限规定如下:
a. 涉税事实披露不完整,但无疏忽和隐瞒的,为自行估税年度后的第六个税收年度的 1 月 31 日前;
b. 有疏忽和隐瞒的,为自行估税年度后的第二十一个税收年度的 1 月 31 日前。
(四)决定
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纳税申报备案的,理事会官员有权就应纳税额做出决定,其计算依据是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在决定做出之后,纳税人无权就此进行申诉,也无权缓缴税款。避免决定的唯一方式是纳税人按期完成申报备案。
(五)申诉
在自行估税体系下,纳税人有权就税务部门做出的有关决定提出申诉。申诉主要有下面几类:
1 .就所处罚款的申诉;
2 .就所处附加费的申诉;
3 .就税务部门在调查期间要求提交的文件、记录等进行申诉;
4 .就自行估税调查后作出的调整意见进行申诉;
5 .就‘发现评估'中与相关情况不符的结果进行申诉;
6 .就‘发现评估'进行申诉。
(六)申诉程序
一般说来,申诉应在税务部门做出相关决定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对于有争议的自行估税和发现评估,纳税人可以在等待申诉结果时申请缓缴其全部或部分税款。具体如下:
1 .缓缴税款申请需经税务机关同意。税务机关未同意的缓税申请可以提交给诉讼官员。
2 .对于有争议的评估中需按期支付的税款,应于纳税期限前正常支付。如果诉讼结果有利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将予以返还。
3 .大多数的申诉通过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非正式探讨的方式来解决,最后就应纳税额达成一致。若以此种方式仍无法解决的,申诉可以提交至诉讼官员。诉讼官员有两类:一般官员和特别官员。
4 .一般官员由大法官任命,负责听取地方的诉讼案件。他们一般没有正式的税务资格,很类似地方法官,兼职无薪。他们的助手是地方的律师或会计师,薪金由税务局支付。一般官员处理的案件多为简单直接的案例。
5 .特别官员同样由大法官任命,很类似巡回法官,巡视全国和听取复杂的涉税案件。他们是全职带薪的税务专家,至少应具备十年以上的合法资格。
6 .诉讼官员可以确定、减少或者增加有争议的评估,且他们的结论是最终结果。但无论是税务机关或者是纳税人都可以对这些结论中的法律观点表示不满意和采取进一步上诉,首先上诉至高级法院,然后是上诉法院,最后是上议院。
7 .申诉到诉讼官员所需费用通常不高。各方负担各自的费用且诉讼官员正常情况下不能要求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费用(如果特别官员认为纳税人的行为完全不合理,他们也可能会这样做)。上诉至高级法院及以上则需相当高的费用。败诉的纳税人会被要求支付税务机关的辩护费用和自己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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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l19890705 发表于 2009-4-27 17: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强哦~都找不到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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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静的鱼儿 发表于 2010-1-23 13: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不错。。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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