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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缘何频频更正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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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俊潇洒

香铭 发表于 2007-4-12 15: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缘何频频更正会计差错?

简介: 会计差错更正源于会计中的“追溯调整”,其实是一项正常的会计处理。 ■通过变更会计政策来实现以前年度业务事项的巨额冲销或计提,既可填补资产窟窿或建立秘密准备,又不影响各年会计利润数据和对再融资或亏损资格的认定。
      近日宝商集团在其公布的2006年业绩预告公告中对外宣称,因对会计核算差错进行调整,宝商集团2005年的实际亏损额从当年年报中公布的3.13亿元变为1.08亿元,亏损额直接降低了65%。近几年来,上市公司通过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的以往业绩进行调整的类似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公众普遍存在困惑,会计差错更正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呢?
  违规操作现象不可否认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李晓慧解释到,会计差错更正源于会计中的“追溯调整”,其实是一项正常的会计处理。追溯调整是指当企业对业务事项或交易的会计处理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时,应当视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这项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如果交易或事项是在以前年度发生的,理论上企业应当重新编写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并向投资者公布,但实务上这样操作的成本太高且会引起会计信息混乱。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只需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按新会计政策对以前各年追溯计算的本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为本期报表的期初留存收益,以及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追溯调整的目的是避免将前期事项影响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便于本年度会计收益能够如实反映当期的经营成果,符合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收益成本配比原则。因此,追溯调整事项和金额不影响已公布年度报告和当期报告的年度利润数据和财务指标。
  2003年以前,证监会在审核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和ST、PT公司上市交易资格时,只看连续三年的已公布年报数据,不考虑追溯调整的影响。但2001年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明确了“因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调整导致公司追溯调整后出现三年连续亏损的”不适用“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规定。
  李晓慧表示,这项规定出台以后上市公司从中发现了机会:通过变更会计政策来实现以前年度业务事项的巨额冲销或计提,既可填补资产窟窿或建立秘密准备,又不影响各年会计利润数据和对再融资或亏损资格的认定,同时只需在年报披露中寥寥数语带过,除了专业人士外很少有投资者关注,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有条件的公司就走上了这条路,不符合“会计政策变更”要求的,创造条件也要凑上去。2001年年报披露中就有不少公司混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概念,将应当在本期调整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以调整期初留存数,使本期利润“实亏虚盈”。
  封堵上市公司随意调节利润大门
  在现实中,尽管上市公司运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必须承认自己在过去犯了错,现在进行更正,意味着负责前期会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也犯了没有发现报表披露错误的错,即“审计失败”,双方都留下了不光彩的记录,还可能引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公司轻易不愿采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但由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有金额大、操作快、运用广、不影响本期利润、没有后继的资产包袱等特点,当上市公司面临可能被ST、申请恢复上市或其他的关键情况时,上市公司也常采用这种丢车保帅的办法。另外,当上市公司在以前年度操纵利润、实现了盈余管理目标后,往往会留下资产窟窿,这时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可以充当“清道夫”的角色,认个错就能够一次性解决前面的包袱,且不影响未来的业绩成长,这在企业更换经营团队或审计事务所时特别有效。
  但李晓慧同时指出,近几年来规范上市公司因会计政策变更而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制度也在逐渐健全,条件限制也越来越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企业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三种情况下企业才能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这三种情况是: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有要求;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该变更引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确定。有时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如坏账准备由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改为账龄分析法可以看成是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发生了变化,准则规定这类情况一律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应用“未来适用法”,调整金额可能影响本期会计利润。
  2003年以后对于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上市公司,均以追溯调整后的业绩指标作为监管指标和再融资衡量标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标准“连续三年亏损”不计入因会计政策变更行为而产生的追溯调整,而2003年11月6日开始计入因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而追溯调整导致的亏损。
  2004年1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明确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如果公司滥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对公司做出的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与披露,尤其应对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表示出审计意见。公司经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材料详细说明重大会计差错的原因、内容,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会应做出专门决议,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新准则不会带来“新”业绩
  随着2007年的日益临近,公众对明年上市公司以新旧准则衔接为由“冠冕堂皇”粉饰业绩的担忧也越来越大,不过近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在堵死上市公司试图利用准则变更突击调控2006年度利润的大门,对实践中上市公司的“造假”伎俩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利用计提资产价值准备人为调节各期利润,不得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机会“一次亏足”,或在前期巨额计提后大额转回,随意调节利润,也不得随意变更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虽然明年上市公司仍将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2006年年报,但必须在相关章节列出新会计准则的影响。
  分析人士指出,证监会出台这一通知旨在减少新旧会计准则体系衔接过程中产生的“制度缺口”,同时也有利于上市公司会计体系的连续性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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